随着民用无人机在物流、巡检、农业、测绘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无人机保险成为新兴的风险保障需求。本文整理了无人机保险的核心条款,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类型:

固定翼无人机
  • 多旋翼无人机
  • 无人直升机

二、保险责任

(一)机身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其自身或其机上物品坠落造成第三者(不包括操作人员、机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订立与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交付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三)安全合规要求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各类使用无人机时应当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每次飞行开始时,保险标的在各方面都处于适航状态
  • 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航行日志或其他记录都应保持即时更新
  • 确保保险标的使用的无线电信号遵守国际无线电管理法规和管制命令
  • 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

(四)重要事项变更通知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转借、出租或管理人、经营人改变,或保险标的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等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五)事故发生后义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向监督部门报告
  • 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六)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事故原因证明、飞行日志、操作人员资质证明、损失程度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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